玩滑梯是不少小朋友非常喜爱的娱乐项目,4岁的康康(化名)在幼儿园玩滑梯,谁曾想却意外摔成十级伤残,康康的父母将该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儿童玩滑梯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7月某日上午,在幼儿园正常活动时间,刚入园不到二十天的康康玩滑梯时不慎摔倒,导致右手骨折,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康康的父母与幼儿园就相关赔偿事宜始终协商不下,遂诉至法院。
原告:孩子在幼儿园受伤,校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康康的父母称,由于幼儿园对康康的看管不力,且园内存在安全隐患,地板严重开裂,滑梯周边没有全方位铺上软垫对玩耍的孩子进行保护,这才导致康康不慎摔倒受伤。康康受伤至今,治疗和手术都花费了不少钱,这些钱都是家里自行垫付的,此次受伤也给康康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966.76元。
被告:幼儿园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受伤系原告之过
幼儿园负责人辩称,园内多年来一直按照规定铺设保护垫,且铺设范围合理,每年安全检查均合格,不存在康康父母所说的安全隐患,康康当日受伤是因为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话,自己从滑梯上跳出软垫外才导致的,并不是因为幼儿园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幼儿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幼儿园需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园对康康看管不力,工作疏忽,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幼儿园未能在滑梯周边全面铺设软质护垫,这是导致康康受伤的直接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提交了安全教育回执单、安全日志、老师证言等想要证实当日的事发经过以及幼儿园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事故发生在公共活动场所,也没有监控视频记录到事发经过,表明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确实有欠缺。安全教育回执单和安全日志只能说明幼儿园日常进行的教育工作,不能证明事发时有没有老师在场进行管理以及对小朋友不当的行为进行教育劝阻。老师是幼儿园员工,作为利害关系人,其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幼儿园尽到管理义务。故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995.7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原告康康受伤时年仅4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期间,应由幼儿园履行相应的看护、教育、管理职责。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机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教育机构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任何疏漏之处,人身损害发生纯属侵权人或者本人的过错,则可免除教育机构的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不仅有效保护了年龄、心智尚未成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利于敦促教育机构履行好教育、管理的义务,共同守护小朋友们健康平安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