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仍经不住朋友的请求,帮朋友藏匿枪支到自家果园,结果自己也“刑”了!
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涉案枪支及射钉弹。
2020年某日,被告人卢某某同意帮助朋友杜某藏匿枪支到自家果园,但过了一阵“风平浪静、相安无事”的日子后,卢某某心存侥幸,便将枪支及射钉弹取出欲到山林打猎,因没有找到猎物,再次将枪支和射钉弹藏匿。后公安机关接到线索,通知卢某某来说明情况,卢某某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卢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其果园内查获枪支2支及射钉弹737颗。经鉴定,2支涉案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卢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配合查扣涉案枪弹,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卢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于非法持有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因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认识到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上交各类涉枪涉爆物品,检举、揭发他人此类违法行为。如果家中有购买零件自制、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