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以案弘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路径探析——以8436份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
作者:陈磊 黄浩  发布时间:2023-01-11 16:11:24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受司法政策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核心价值观与裁判文书的融合尚处于初始阶段,各地区、各层级法院仍在探索融入的方法与路径。核心价值观融入方式存在规则逃逸、价值观适用僵化错位、同案适用不同的价值观、说理不透彻等问题。从“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二分的角度明确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定位,将在规范性的基础成就个性化融入方式作为理想目标。在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要坚持合法性、针对性、准确性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操作层面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修辞等法律方法。最后通过案例指引机制规范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方式,同时借助个性化的表达方式达成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最终实现以案弘道的目标。(全文共9884字)

主要创新观点:

1.从“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二分的角度,提出经立法转化为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在融入裁判文书时可作为“裁判依据”;未转化为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在融入裁判文书只能作为“裁判理由”。

2.为保障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逻辑性,提出三层次的法律论证模型,即证据采信结论、案件事实认定结论、裁判结论三个层次。

3.通过指导案例规范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方式,与此同时采用人文关怀式对话式、寄语式的个性表达,实现规范与个性的统一。

以下正文:

引言

习近平主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的最终载体,集中反映了案件的审理思路,凝结了法官的裁判智慧,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宣告书,也是弘扬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教材。民事法律调整最基础、最广泛的社会关系,民事裁判文书折射了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际,探索如何将核心价值观更好地融入民事裁判文书实现以案弘道的目标

一、考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实然状态

本文利用Alpha系统(数据库均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检索工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为检索条件,时间截至2021815日,将裁判文书正文中未出现核心价值观仅在附法条部分包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文书进行手工剔除,共或8436份有效样本笔者以有效样本进行大数据分析。

(一)样本案例的数量增长情况

1.数量逐年快速增长

笔者将样本案例按照时间维度进行统计分析,详见图1,民事裁判文书援引核心价值观的数量总体上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在2015年以前基本维持较低的数量,从2016年起数量呈爆发性增长,增长曲线近乎于垂直,截止至2021815日,民事裁判文书援引核心价值观数量达到2612件,已经超过2020年的2335件。

 

1样本案例的年度增长态势

2.受司法政策影响大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起共发布了五份文件指导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详见表1)。2015《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颁布,援引数量从2015年的83件增长至2016年的336,增长了4倍;2018年共颁布三个文件,数量呈现几何倍数增长,2017483件,2018年翻倍达991件,2020年再翻倍达2335件。截止至2021815日援引的数量已经超过2020年。结合表1和图1可以发现相应政策的颁布与案件数量的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呈现出政策冲击——司法反映”的特点裁判文书的数量受政策的影响较大。

 

(二)样本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及行业分布

1.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经统计,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民事案件具体案件类型占比详见图2。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类案件为适用核心价值观的主要案件类型且合同纠纷占比超过一半,由于《合同法》中对自由、平等、诚信均有直接法律规定,对合同类案件适用核心价值观说理就更为简便。相较而言,知识产权类案件引用的数量较少,除了因为案件本身占比少之外,还与核心价值融入该类案件的难度较大有关。核心价值观融合民事裁判文书的数量除与案件基础数量有关,还与融入的难度相关。

2.行业分布情况

样本案例涉及的行业分析,其中涉及房地产业27.86%,其他行业23.49%,金融业23.65%,批发和零售业10.06%,制造业8.28%,建筑业6.66%(详见图3)。样本案例涉及行业非常广泛,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亦涉及人民生活福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任重道远。

 

(三)样本案例涉及的法院层级与地域分布情况

1.法院层级

从法院层级来看,样本案例在全国各级法院均有出现,但中基层法院法官援引核心价值观多、较高层级的法官援引核心价值观少(详见表2)。从数据上来看,中基层法院成为援引核心价值观的“主力军”。我国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其援引的数量最多与受理的案件基数大有关。但中级法院援引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占比远高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作为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判决可接受度。

 

2.地域范围分布

从地域范围看,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均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核心价值观(详见表3)。各个省份援引核心价值观的数量与地域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将近十年的时间,数量仅有8436份,说明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还处于初始阶段,各地法院还在摸索中前行,尚未体现出明显的分布规律。

 

二、检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阿喀琉斯之踵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仍处于探索阶段,融入理念有偏差,方法不够规范,笔者从以下四个维度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法性维度:“规则逃逸”损害裁判的合法性

在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中,出现的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规制逃逸”。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以蕴含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

部分核心价值以法律原则的形式体现,在法律适用时以蕴含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代替法律规则。如《民法典》明确诚信原则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在梁某某与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人陈某甲赠与陈某乙案涉房屋,陈某乙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并交付使用十余年,陈某甲再以赠与合同的形式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本案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迁出该房屋。陈某甲与原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对被告发生法律约束力且有违诚信原则,与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要求被告腾迁出案涉房屋的诉请该案在法律适用时,未适用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则,蕴含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2. 直接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

核心价值观融入文书说理可提升裁判的说服力,但直接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严重背离“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在卢某与李某等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老人要求孩子每逢节假日探望的请求,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故判决孩子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其父母。法院适用的裁判依据为《婚姻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并未包涵要求赡养人经常看望或问候被赡养人的内容。可见法院直接将核心价值观当成逢节假日探望这一判项的裁判依据。

(二)针对性维度:僵化错位的适用方式降低裁判的说服力

1.融入方式“模板化”

“模板化”是指对不同案件运用相同的说理方式,甚至基本雷同的表达方式,未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导致裁判说理千篇一律在样本案例中,部分法院套用固定模板,采取“喊口号”“亮标语”等方式进行说理的问题明显,套用的模板及套用的数量详见表4

 

2.核心价值观适用层面错位

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一些法官在适用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采用对应层次的价值观进行适用。如在朱某与钱某等人名誉权纠纷中,法院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等,是规范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其中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而法治是社会层面,仅有友善是个人层面,法院在适用过程中将文明、和谐、法治当成规范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行为习惯,明显存在核心价值观适用层次错位的问题

3.对有争议的问题未予以回应

对当事人在诉辩主张中提出的有争议的价值观,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并未予以回应。在周某骏诉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被告以原告的主张违背《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以及核心价值观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要素作为抗辩理由,但法院在裁判说理时并没有对被告以核心价值观作为抗辩理由进行回应。法院在裁判时对有争议的价值观适用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利于实现以案弘道的目的。

(三)稳定性维度:同类案件援引不同价值观减损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裁判应追求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但部分法院就同一类案件援引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的理由却不相同,易导致裁判的不稳定。如诉请要求返还彩礼,马某、海某与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法官以天价彩礼给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违反了婚姻“自由”的价值观进行论述,而赵某与李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则以给付彩礼为陋习,违法了“文明”的价值观进行论述。同样是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价值评价,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裁判理由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充分性维度:说理不透彻影响裁判的可接受度

1.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未进行说理解释

裁判文书说理是否透彻,与能否进行详实地说理解释密切相关。不加解释地适用核心价值观,简单粗暴,惜墨如金,表现出行使公权力的傲慢或随意。王某某与安徽某乳业公司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社会全体成员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维护者、受益者,安徽某某乳业公司应尽量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方能使劳动合同得以顺利地继续履行。”法院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但未对践行何种核心价值观以及双方当事人践行核心价值观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说明,其只是迫于司法政策压力,而笼统地适用核心价值观。

2.核心价值观与案件事实之间缺乏连结说理

样本案例中存在核心价值观与具体案件之间缺乏连结说理的情况。黄某诉庄某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在说理时直接表述“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及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及《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未对核心价值观与具体案件之间的连结进行说理。在适用时未将核心价值观与事实进行连接说理核心价值观的可接受度会大打折扣。

三、厘定: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功能及价值定位

(一)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定位:“裁判依据”抑或“裁判理由”

1.“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关系框定

“裁判依据”是司法裁判推理论证最终作出决定的规范基础。裁判依据在判决书中应以“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的格式出现,且所援用条文一般须源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于内容表现形式而言,“裁判依据”实质就是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法源。“裁判理由”并非一个规范性概念,其本质是事实认定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的结合,在裁判中发挥解释性作用,增强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可接受性。其通过对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进行阐述,提高裁判的可接受度。

从内容分类视角上看,“裁判理由”包含“裁判依据”。“裁判理由”在内容上就可分解为三点:法律依据、法律适用的说明及法律漏洞或冲突的补强(详见图4)。“裁判依据”实质内容亦是法律依据,就内容表现形式而言,“裁判依据”属于“裁判理由”的范畴,并且属于裁判理由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居于所有裁判理由之首。

 

2.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定位

1)作为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可以归入裁判依据。部分核心价值观经过立法转化为正式的法源,如部分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时编撰时已经转化为《民法典》的具体条款(详见表5)。核心价值观以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形式表现,此时核心价值观可作为裁判依据融入裁判文书。作为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进行适用时,应采用“法律规范”+“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模式,先援引蕴含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再阐述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2)非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理由”。未转化成为正式法源的核心价值观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仅能作为“裁判理由”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转化为司法政策文件、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强化说理的资源,与其他正式法源复合适用于外部证成。核心价值观具有“共识性”基础,将该类型的价值观作为外部证成的理由能够凝聚共识,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其次,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法律漏洞补充。新类型案件“无法可依”的情况时常发生,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漏洞补充重要依据,可为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漏洞补充方法提供价值引领,通过释法说理确立新的裁判规则。

(二)价值定位:实现“规范性”与“个性”的统一

1.融入方式应符合规范性

裁判文书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体现,通过具体裁判文书的日积月累,可以使人民更加确定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如果适用核心价值时不遵循统一的规范,可能会使人民无法从各种杂乱的信号中理解法律的价值,更会减损裁判文书的权威性。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形成的社会价值取向,规范的适用方式更有利于人民理解与接受,发挥司法裁判道德教化和行为指引的作用。

2.融入方式不宜标准化

随着指导意见及配套措施的发布,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方式亦日趋规范,但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宜实行完全标准化。适用核心价值观说理规范化有助于保障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但却不宜完全标准化,否则可能会导致对生活世界的过分漠视,欠缺对规范的精准理解,对个案特殊性的无视,使得法官沦为裁判机器,有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我国地域和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建立整齐划一的标准,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3.实现规范性和个性的统一

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应实现规范性和个性的统一。通过强化裁判说理,在遵循规范性的基础上凸显裁判说理的个性表达。现阶段核心价值观具体适用个性特征并不突出,与案件情况结合也不够紧密,机械地套用模板的现象依然存在。强调文书的共性并非排斥文书的个性,过度强调共性规范,可能会弱化裁判文书的个性,导致出现千篇一律,甚至套用模板机械适用的现象。但在强调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强调个性化说理的同时也必须要遵循说理的规范。

四、探索: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路径

(一)总体思路: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正当性的内在要求。在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在没有法律规明确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法律原则来填补漏洞。适用法律原则必须有“更强理由”,避免出现“规则逃逸”。前述卢某与李某等赡养纠纷案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老年人的情况下,更宜以该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核心价值观在该案件中仅能作为补强说理。

2.针对性原则

针对性原则是由司法裁判定纷止争的功能决定的,也是增强裁判说服力的重要保障。

1)从消极回避到积极回应。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如何适用核心价值观的主张进行积极回应,阐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前述周某骏诉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被告以原告的主张违背核心价值观进行抗辩,法官在裁判说理时宜对原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作出评价,再对是否可据此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论述。

2)从套用模板转向针对性融入。虽然套用模板可以节约法官撰写判决书的时间,对同类案件的套用模板也可使裁判文书文风稳定。但生搬硬套,不加区分地套用模板,不仅使裁判文书沦为流水线上的产品,也增加了适用错误的风险。法官应当有针对性地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彰显说理的充分性,实现“胜败皆服”的效果。

3)从被动应付到主动融入。采用笼统方式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主要原因是受到司法政策的影响,为了到达某种指标而应付了事。在裁判文书中融入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是为了提升裁判的可接受度,实现以案弘道的目标。法官应当主动将核心价值观融合裁判文书,而不是被动回应司法政策的要求。

3.准确性原则

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坚持准确性原则,以此保障裁判结论的正确性。

1)准确理解每个价值观的含义。这12个价值观具有评价性和描述性双重属性,应准确把握其具体含义。在法官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时应将重点放在揭示价值观自身蕴涵的判断标准(描述性意义),即将价值词语转为适合具体案件的规范或标准。避免对价值观进行错误的解读。

2)准确区分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避免在适用时出现层次的错误。核心价值观包括3个层面共12个不同的价值观,对具体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具体价值观时应正确选择对应层面的价值观。

3)同类型的案件适用相同价值观。类案检索机制有助于确保同类案件运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统一性。如常见的返还天价彩礼案说理时除了明确以《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外,还宜针对我国自古存以来存在的聘娶婚制,结合文明的核心价值观说理,统一裁判理由。

(二)法律方法: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具体路径

1.法律解释:提升核心价值观融入理由的充分度

为了保证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充分性,可从以下三个方法对核心价值观进行解释:

1)文义解释。对核心价值观进行文义解释时必须严格遵从文字字面意思。人民日报对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进行解释(详见图5)。因此对个案适用核心价值观时首先应当进行文义解释,明确其在具体语境下的含义之后再与个案相结合进行说理分析。

 

2)体系解释在适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时,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寻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价值共识之间的一致性,构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联,实现法律规范与价值体系之间的互通;核心价值观不同维度的价值内涵不同,但不同维度的价值之间又具有包容关系,故应利用体系解释方法结合语境,前后对照,从整体上把握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并加以适用。

3)目的解释。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探寻核心价值观背后所倡导的价值理念,明确创设核心价值观的目的,以平衡秩序价值和个案正义。目的解释有助于限制法律解释和续造方法的裁量余地,避免解释不当引起不公,维护法律秩序的体系性和安定性。将目的解释明晰化,给裁判者保留自由裁判的空间,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2.法律推理:增强核心价值观融入方式的逻辑性

1)注重推理过程的层次性。为了保障说理的逻辑性,应进行多层次的法律论证,构建合理、合法并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理由,从而推导出裁判结论。从证据论证到事实认定再到运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评价的分层论证,通过分层论证将作出价值判断的标准融入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中不仅能够体现静态的理由论据能体现出动态的论证逻辑(详见图6)

 

(2)注重说理依据的次序化。为了保障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裁判说理所引用的依据必须坚持一定的顺序。该次序即“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属于裁判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裁判理由。如前述梁某某与朱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宜在裁判说理时,先以《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再由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引入诚信的价值判断;最后运用核心价值观的诚信价值强化说理。

3.法律修辞:提升核心价值观融入方式的接受度

“法律修辞是在其他法律方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案件的具体语境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论辩”。法律修辞能够消融当事人因法院介人而可能产生的负面感受, 具有沟通和说服实用主义功能。在司法政策的影响下,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恰当的使用核心价值观进行修辞,可以削弱裁判文书的政治色彩。排比、比喻等修辞方法也可使裁判文书更为生动,呈现不同的风格。合理使用法律修辞,适用法言法语对核心价值观进行表达和论辩,适当结合文学手法,更好地发挥核心价值观教育及行为引导的双重功能。

(三)案例指导机制: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典范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布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为在司法领域实现以案弘道提供了规范指在规范性的基础上,指导性案例为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个性表达作出了表率与示范,充分体现说理的共性要求与个性内容之间的结构张力。

1.规范指引:指导性案例指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适用

为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应运而生,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为全国首例适用该法进行审判的案件。该案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烈士名誉权所体现的社会公益的保护等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论述。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这一弘扬核心价值观的正式法源进行裁判说理,其次,援引引领社会公众新时期正确的爱国主义价值观及营造崇尚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有着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该模式层次鲜明、说理充分,具有指导性意义,具体方式详见表6

 

2.个性表达: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裁判文书是法官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的纽带,法官在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富有共情的语言,进行有温度、可对话的个性化表达,更有助于达到“裁判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1)人文关怀式表达。吉日某某图等与殷某宾等生命权纠纷一案法官在本院认为的开篇即以“备受呵护的小花在含苞待放时就骤然凋谢,透过笔录的字字泣血之言,合议庭能够体会近乎绝望的丧女之痛,……深表痛心……致以诚挚的慰问。”接着从“公平”这一价值角度对“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论证,展现了严密的法律逻辑的。法官与当事人共情,使裁判具有人情的温度,结合核心价值观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行过错责任分配,裁判既有理有据,又不乏人文关怀。

2)对话式表达。某公司、黄某诉邵某名誉权纠纷被告辩称自己只是在微信群与邻居和好朋友陈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器不正规,经营不诚信问题,不应属于名誉权侵权。法官通过对话的方式被告提出的质疑进行针对性回应互联侵权除了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须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来综合判断同时“文明”的价值取向进行评价,以对话的方式答疑解惑得出网络空间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结论

3)寄语式表达。张某、秦某诉陶某探望权纠纷法官运用“和谐”价值观通过寄语式表达回答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的问题。法官从立法精神、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和重塑家里伦理亲情等角度出法进行说理,结合“和谐”的价值要素,敦促案件当事人共同为未成年人创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利用“和谐”对当事人进行劝诫和引导,化解家庭矛盾,彰显“情、理、法”溶于一炉的表述特点。

结语

民事裁判文书是公众社会活动的镜子,家庭伦理、社会交往,国家建设都折射其中。法官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打造司法活动的特定场景,明确对社会行为的评判,指引社会公众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规范和优化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方式,才能使法律法规与价值共识同频共振,司法裁判权威与情怀共存。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