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网购黑豆发现实际脂肪含量与包装所标不符,能否主张退一赔十?
作者:岑素娴 尹灵荷  发布时间:2022-11-02 09:28:16 打印 字号: | |

我们都知道,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退一赔十”。那么,仅仅是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产品的实际含量,也适用于这个赔偿标准吗?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名消费者网购黑豆,发现实际脂肪含量比外包装上标注偏高,消费者据此主张“退一赔十”。


2021年8月,原告小张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50瓶“X品牌黑豆”,规格为500克/瓶,单价为15.34元/瓶,共计支付价款767元。小张发现,该品牌黑豆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表明的能量为1560KJ/100g、蛋白质42.4g/100g、脂肪5g/100g、碳水化合物38.5g/100g、钠476mg/100g。


对于黑豆能量值产生怀疑的小张,自费200元将其所购买的“X品牌黑豆”送到公共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黑豆的脂肪真正含量为12.8g/100g。小张认为涉案黑豆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便将“X品牌黑豆”的生产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承担十倍赔偿款7670元及商品检测费200元。


那么问题来了,原告小张能否请求被告销售商退还货款?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商品检测费及十倍赔偿款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涉案商品而形成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买卖合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对所含营养成分标注不实的瑕疵,小张要求销售商退还货款及承担商品检测费并无不当,故予以支持。但小张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有毒、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况,故对于小张主张的十倍赔偿款,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外包装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的瑕疵,但是否应当进行十倍赔偿应当结合具体问题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来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对“食品安全”作出定义,即“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小张并无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商品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已经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形。因此,对于其“赔十”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