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夫妻为了各种原因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如获得购房资格、逃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待达到一定的目的后再“复婚”。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依然共同生活。男方要求复婚,女方拒绝后男方认为当时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债务影响家庭所作的“假离婚”,财产分配不符合本人意愿且不公平合理,请求法院重新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李明与潘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名下所有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潘芳认为,男方多年来一直赌博,婚内财产多用来偿还赌债,其心灰意冷后决定离婚,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假离婚”而作的虚假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1)2009年购入的A房产首付3万元,系男方支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月供、装修等为双方共同支付。一次性清偿抵押贷款后,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一切手续。(2)2016年购入的B房产,首付系女方自行借亲戚15万元支付,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欠款为女方自行偿还。(3)2017年购入的C铺面,首付10万元系女方借钱支付,还有13万元欠款未支付给原房主,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欠款为女方自行偿还。协议附男方声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另查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D车库,原告请求判决该车库归被告,并支付给原告3万元现金,被告对此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债权债务等做了明确约定,特别是对几处房产作了详细表述并确认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亲笔写下“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的说明。故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予恪守。现原告提出“该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条款”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将原告李明与被告潘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D车库判决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现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就是真实的,不存在“假离婚”之说。
因此,“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包括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假离婚”前提下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是有效的,无法再进行撤销或者修改;另外,在财产关系上,若一方当事人主张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现实中,“假离婚”的夫妻们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若有明确约定,日后拥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程序不可逆转,切不可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