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往往会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亲友之间的借款行为,在没有出具借条时通常会口头说一句:“有钱了就还。”但如果将这项约定写入借条中,如“等这批果卖出后有钱了归还”“等别人欠我的钱还给我之后就归还”等等,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所约定的条件迟迟未发生,或是已经不可能实现了,那借出去的钱是否就拿不回来了呢?近日,武鸣区法院陆斡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2017年,被告曾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林某共借款80万元。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前,曾某已还款20万元,又于2019年9月另外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曾某借林某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定于下批分红给还此款肆拾万元,余下贰拾万待到卖完一号楼所有门面后分红再给贰拾万元还清此款。”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林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返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曾某为此辩称,该借款只约定了还款的条件,未约定还款日期,现还款条件还没成就,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曾某在其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中对尚欠原告林某60万元借款并无异议,仅称因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加上其经济困难为由,无法在收到分红前偿还此借款。被告出具借条至原告起诉已有两年多,原告已给被告还款的必要准备时间,虽然双方对尚欠款项归还时间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但不应将借条中的还款约定理解为附条件还款,且被告不应将分红不得产生的损失风险转嫁给原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6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就本案,借条约定“本人曾某借林某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元),定于下批分红给还此款肆拾万元,余下贰拾万待到卖完一号楼所有门面后分红再给贰拾万元还清此款。”,该约定是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返还借款所做的意思表示,并作了关于还款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而不是借款合同附生效条件或者还款义务附履行条件的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已经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被告应返还尚欠原告的借款60万元。
其次,文义解释应兼顾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据此,对借条的解释既要坚持意思表示所使用词句的通常理解,也要兼顾意思表示所追求的目的。
即便双方对尚欠款项是否现在归还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但借条记载内容是在双方确认剩余借款本金60万元基础上就如何返还所作的约定,如将还款期限约定理解为附条件还款,条件不成就则借款人无须还款,势必将被告因分红不得而产生的损失风险转嫁给原告,这不符合大众所理解的公平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