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在家装设计中日渐流行,既可以作为休闲娱乐空间,也可以当作功能空间,让大家在忙碌之余享受生活的惬意。但是,碰到了不负责任的承揽人,装修效果不尽人意,想要“阳光房”的张勇(化名)成了“大冤种”,这该怎么办?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7月,张勇与王华(化名)口头商定,由王华为其房屋制作露台阳光棚,报酬为44000元,预付金20000元,定于2020年10月1日前完工,余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同年8月至9月,张勇先后通过微信向王华预支付28000元,王华也于9月中旬动工搭建阳光棚,但却敷衍应付、偷工减料、拖延工期。
为加快工程进度,张勇、王华经协商于2021年4月签订《阳光棚后期工程处理意见确认书》,载明王华承认工程款用于他处及拖延工期的过错,表示后期工程于同年5月3日前完成,如逾期,自愿赔偿张勇30000元误工费及其他损失费用,若不能兑现,张勇有权处理王华店内的所有物品。
之后张勇又向王华支付了5000元工程款,但王华仍未按约定完成施工。2021年7月,阳光棚棚顶玻璃被大风掀翻损坏,并砸坏房屋瓦背,双方再次协商达成《阳光棚修复工程协议书》,约定修复及相关赔偿事项。协议书签订后,王华仍未完成相应的修复工作,张勇对此感到十分气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华赔偿阳光棚修复费用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搭建露台阳光棚事宜经协商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作为定作人已按约定向被告预付报酬,但被告作为承揽人未按约定施工完成,未对被损坏的设施进行修复,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此多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多份协议。根据双方最后达成的《阳光棚修复工程协议书》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修复,需向原告赔偿修复费用30000元。鉴于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系合法有效的协议,但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阳光棚修复费用3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及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民事纠纷,原被告双方就露台阳光棚搭建事宜进行协商约定,被告王华未按相应约定履行,不负责任、拖延工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勇作为定作人,不满意承揽人王华交付的工作成果,最初选择让其修理、重做,但仍未得到理想的装修效果,其有权要求王华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