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的司机与第三人有债务纠纷,却擅自扣下货物,挟货要价,武鸣的一对父子有些倒霉。日前,武鸣区法院陆斡法庭依法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成功替这对父子挽回损失。
韦某父子共同对外承接输变电工程施工业务,并向A公司购买价值约11万元的货物。在A公司安排下,韦某父子聘请潘某负责运输。不曾想,这批货物在装车后竟没能如约到达目的地!
原来,潘某将车开出厂区后,想到A公司还没有结清自己的货款,还多次推脱,自己求告无门,心中萌生出一个“歪”主意,随即将车停在路边,挟货物向韦某父子要价。“A公司欠了我一笔货款,你要不帮忙联系A公司,让他们把我的钱还了,要不就自己先帮A公司把钱垫上,我才把这批货给你们。”潘某挟货物向韦某父子要求道。
被扣留的货物价值贵重且急需投入工程使用,目前又无力帮助潘某追讨,权衡之下,韦某被迫只好与潘某签订了《付款协议》,并将15000元付给潘某以换取其扣留的货物。当天下午,潘某在通过微信收到款后才将货物送到原约定的收货地点。
韦某认为,这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付款协议予以撤销,并要求潘某返还已支付的15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要求韦某为其解决债务问题否则拒绝将货物运送至韦某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韦某在其货物受潘某控制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尽快取得货物向潘某支付15000元,该行为系受潘某行为迫使而非出于真实意愿,韦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付款协议》。因本案中潘某对《付款协议》被撤销存在过错,韦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潘某应当进行赔偿,即潘某需要向韦某支付占用上述款项过程中造成的利息损失。
综上,依法判决撤销韦某与潘某签订的《付款协议》;潘某向韦某返还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平等自愿是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的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维权应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进行。本案中潘某为取回A公司拖欠其的货款,在实际控制货物后,采用胁迫的方式要求韦某与其签订《付款协议》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潘某可以先积极与A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向相关组织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