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而开发商辩称逾期行为系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无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这起纠纷该如何解决?
近日,武鸣区法院里建法庭顺利化解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2018年9月7日,开发商与业主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房产一套,定于2021年1月30日交房。同时,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了物业服务及收费价格。后因新冠疫情影响,开发商向业主送达延期交房的通知,交房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0日。但开发商于同年11月16日才通知李某收房。
李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即便在延期交房通知书送达之后,开发商亦是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期限才交房,故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官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确因疫情客观影响而停工,导致延期交房,出现该情况后开发商也及时书面通知李某。疫情因素确属不可抗力,与延期交房具有因果关系,受影响期间不宜认定为违约。延期后,开发商再约定时间却仍未按时交房,亦未书面通知业主,故展期届满至实际交房期间确实存在延迟交房的行为,应认定开发商违约,应支付该部分违约金。
考虑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及民生且涉众面广,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涉群体事件,且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进行“软”处理。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开发商具备支付违约金的能力,只是赖着不给;开发商则表示房产销售情况不理想,的确存在困难。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调解方案,采取“迂回方式”处理。一方面,业主已收房,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与房企存在合同关系,且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可否协调三方关系,以物业服务费折抵违约金;另一方面,业主也属购买车位的潜在客户,是否可在车位购置款上予以优惠或是抵扣,最终达到双赢效果。
△双方签署和解协议
于是,法官多次组织某物业公司、开发商及李某召开协调会,最终,某物业公司同意减免李某三年的物业费用,折抵开发商与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自愿和解,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依法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维护辖区的稳定和谐,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