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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节前,这两名父亲都得到了最好的慰藉
作者:岑素娴 李艳 李佳伟  发布时间:2022-06-20 10:50:32 打印 字号: | |

6月19日是父亲节,武鸣区法院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费和一起抚养费纠纷,使两名不同角色的父亲都得到节前最好的慰藉。


继父女间起隔阂,法官重搭亲情桥梁


被告幼年时母亲再婚,后来跟着继父和生母共同生活14年,此后母亲与继父离婚。如今继父年事已高、生活无经济来源且患有慢性病,她们需要承担对继父的赡养义务吗?6月17日,双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继父女间的赡养费纠纷。


2005年,孙先生与黄女士重组家庭。婚前,孙先生育有一子,黄女士育有二女,重组后一家五口共同生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未育有小孩。2019年,因家庭矛盾,孙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双方及各自小孩联系渐少。现如今已近70岁的孙先生的生活较为困难又经常需要去医院治疗,亲生儿子收入不稳定也无法独自负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无奈之下,其将两个继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尽到赡养义务。



承办案件的李法官审阅卷宗后,多次打电话倾听他们诉求,还主动到村委、老人和邻居家中走访,了解老人身体居住状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各项情况。经了解,法官认为这个案件如通过判决处理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发双方的对立情绪,加重矛盾,随即组织庭前调解。


“他以前总是偏心他亲儿子,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我为什么要赡养他?”


“自从我和她们母亲离婚后,她们不接我电话,逢年过节也不关心我。”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继父与你们的母亲共同抚养你们14年,直至你们成年,这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便孙先生与黄女士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随之消失。因此你们对继父在法律上有赡养义务,应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帮助。”法官释法说理,“毕竟曾经也是一家人,有误会现在都说出来,大家一起沟通,老人也要多体谅年轻人在社会上的工作压力,大家和睦才能顺顺利利。”



经过2个多小时的劝解和多次沟通说理,双方放下了成见与隔阂。两个继女重新加了孙先生儿子的微信,表示今后会常联系和关心老人,履行好赡养义务。孙先生也对两个继女儿表示理解,“你们平时工作忙,我也不要求你们经常回来,希望以后能多打几个电话跟我联系。”


离异父亲十年坚守,抚养纠纷圆满落幕


一名离异男子独自抚养小孩十年,却迟迟未收到女方的抚养费。6月15日,父亲节到来前,韦菊法官调解室接待了一名满面风霜的父亲,处理他与前妻的抚养费纠纷并调解成功,女方当场支付了部分抚养费。


“十年来,我又当爹,又当妈,要不是实在没办法,我也不会到法院来。”多年的操劳,让当事人刘先生比同龄人略显疲态。


2011年10月,刘先生与前妻廖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丫丫(化名)由刘先生携带抚养,廖女士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然而自2012年起,廖女士就因种种原因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


调解时,廖女士表示自己已经有了新的家庭,实在无暇顾及与前夫的小孩,并且多年来未与小孩生活在一起,母女关系也不亲近。“作为小孩的亲生母亲,即使离婚,对于小孩也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韦菊法官充分了解情况后好言相劝,“多年来孩子父亲独立支撑,虽然经济紧张,但一直对丫丫疼爱有加,成长、教育无不尽心尽力,现在丫丫已经上初中,各种开销都变多,你毕竟是孩子母亲,为了孩子的成长也要多体谅对方难处。”


通过从法理、情理等多角度进行沟通调解,廖女士态度终于有所转变,最终同意支付拖欠的十年抚养费共计51500元,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剩余部分承诺于明年4月底前付清,约定以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无论是抚养还是赡养,都是法定的义务,并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作为子女,理应想到父母在我们成长中的付出。无论是否是亲生父母,只要抚养关系成立,就应尽到赡养义务,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孙先生与黄女士虽已离婚,但不能抹杀孙先生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已尽的责任,故继子女仍应对继父履行赡养义务。


作为父母,必须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孩子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双方更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来源:审管办 双桥法庭 立案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