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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来源成谜题,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怎么判?
作者:黄佳玉 罗城  发布时间:2022-06-14 08:48:1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该案可能涉嫌私刻他人公司印章,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依据“先刑后民”原则,原告的起诉被依法驳回。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门窗供货合同,约定用于甲小区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A公司分批向甲小区供货,该批货款合计23万余元,但B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货款后就不再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便停止供货,并诉至武鸣区法院。


A公司诉称,其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约履行,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至今仍未支付尚欠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违约,需按合同总价全额支付货款,现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B公司辩称,其从未与A公司签订过门窗供货合同,支付的货款系第一次与A公司合作时的货款,后因该批货未达到预期要求,便不再合作,其对该合同并不知情,合同上的公章是他人私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门窗供货合同的落款签章处为“B公司甲小区项目部”,公司代表人签字处为张三,但其并非B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是该公司甲小区工程项目发包商李四指派的负责该项目工程款的使用和往来结算事宜、资金收支等相关业务的员工,后追加张三为共同被告。且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张三是否为B公司的员工,未尽到核实义务。


另外,B公司认为该印章为他人私刻,已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因私刻公章并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该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被告张三以B公司名义所签订,但结合张三的代理权限,其并未获得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授权,B公司对此亦不予以追认。案件还存在他人私刻公章并签订合同等涉嫌犯罪的可能,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故按照“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原告的起诉。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双桥法庭
责任编辑: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