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想必大家对于“定金”并不陌生,定金是买卖交易中常用到的一种担保方式,支付定金是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因合同违约或收取定金一方不履约而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例并不少见。
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被告阿强需双倍返还原告大勇定金10万元。
王华是从事水果批发经营的客商,其委托原告大勇在南宁市武鸣区一带代为收购沃柑。2021年2月15日,原告大勇与被告阿强签订《水果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大勇以单价2.15元/斤订购阿强果园的沃柑约40万斤,并给付买果定金5万元,若阿强违约,则要赔偿双倍定金,若大勇违约,则定金由阿强没收。
后大勇与王华收购了阿强果园内的沃柑约8万斤,并支付购果款14.9775万元。因当地沃柑果价有所回升,自2021年2月19日起,阿强便以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拒不出售沃柑给大勇,大勇遂诉至武鸣区法院。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的《水果购销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如约出售果园内约40万斤沃柑,但被告拒不供货,已构成违约,现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水果购销合同书》。
被告辩称,买卖合同签订主体应为买卖双方,而原告属于中介方而非买卖方,该合同无效,且合同内容不完整,违约责任未说明清楚,不适用定金法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水果购销合同书》时原告大勇、被告阿强及果商王华均在场,阿强收取了定金,按照合同约定出售了约8万斤沃柑并收取对应的购果款,双方行为符合买卖关系特征。该合同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真实有效。
合同约定,被告阿强出售40万斤规格在60mm以上的沃柑给原告大勇,但阿强只提供约8万斤后,便不再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该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阿强违约应返还大勇双倍定金10万元,数额未超过其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大勇与被告阿强签订的《水果购销合同书》,被告阿强双倍返还原告大勇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定金”表明对合同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双方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后,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倘若合同不能顺利执行的,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
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看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二者仅一字之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