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带新,老带新!卖房赚佣金!相信大家对各个楼盘的这种促销形式并不陌生,各大楼盘给已买房业主们开出“优惠政策”,推荐熟人成功购房后返还不等比例的佣金。房地产公司卖出了房,业主赚了佣金,新客户得了一定优惠,本是互利互惠的事,但一些楼盘却以各种名目为由拒付佣金。
购房人推荐新客户买房,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付奖励奖金?答案是肯定的。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房地产公司需要向原告赵大支付推荐客户奖励奖金50000元。
2021年2月,赵大在武鸣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住宅,并获赠了一份购房礼。礼物内夹了一份宣传单,载明推荐成交合院至高享税前60000元。赵大遂带着妹妹赵二来到该楼盘看房。后来,赵二果然相中该楼盘并订购了一套合院别墅。在赵二签订购房合同后,赵大向房地产公司申请推荐奖金,房地产公司却以赵二不构成有效的推荐行为拒绝支付相应的奖励。赵大遂起诉至武鸣区法院请求获得50000元奖励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在被告处购买住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宣传单,该宣传单明示推荐客户成交被告销售的合院可享受至高税前60000元的奖励,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构成一份有效的要约。原告成功推荐赵二购买被告销售的别墅,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而被告未支付约定的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预先按要求登记注册、不符合奖励的条件,法院认为被告事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且原告也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
武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赵大推荐客户奖励奖金50000元。
随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赵大推荐其妹妹赵二在涉案小区购买别墅合院并已取得产权证,赵大已完成约定的媒介服务,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合同约定推荐合院成交至高享税前60000元,现赵大仅请求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予以支持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如今开发商为促进商品房销售,通过印制宣传单、发布广告等形式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采用“老带新”方式招揽客户,这实际上与中介人建立起了中介合同关系。一旦事成,开发商作为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违约。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