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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资在朋友圈称前老板耍赖皮引起同行热议,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作者:张雅琦 岑素娴  发布时间:2022-05-09 08:46:49 打印 字号: | |

迟迟收不到劳动报酬,员工阿武(化名)一气之下发了朋友圈并附上聊天记录截图,“揭露”公司老板“耍赖皮”“行业乱象,抓个典型,引以为戒”,引起同行热议。随后,公司老板以阿武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武鸣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7月,原告公司承接北海市某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的设计工作,聘请阿武等人参与项目设计,双方达成项目结算请款后由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3000元的口头协议。5个月后,阿武因设计难度较为复杂退出该项目。除在工作期间预支的5000元,原告尚欠阿武8000元报酬未付。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催付剩余设计报酬,原告也承诺项目完成竣工图后可以把所有费用结清。被告在朋友圈公开发布聊天截图,造谣、诽谤、诬陷,污蔑原告系老赖等行为,引起同行从业人员的议论,严重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现实生活及身心健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通过书面道歉、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书面道歉方式向原告道歉;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发布朋友圈的目的是让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引起同行注意,原告所主张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涉及两原告的相关信息及图片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名誉权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原告因欠债在前,而被告催款行为在后,被告的催收行为只是为收回原告尚欠的款项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其次,被告的催收行为并不违法,催收行为可通过合理地电话沟通,面谈等方式进行,被告在其朋友圈称原告“耍赖皮”含有对其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并没有达到侮辱人格的范畴;再次,原告称被告发朋友圈致使其社会评价低,被告催收行为也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使得原告在社会的评价降低,且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行为导致评价降低之情形;最后,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此行为导致其精神方面出现损害。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武鸣区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数职”,除了是社交平台外,还是人们发泄个人情绪的“出气筒”。在本案中,即使被告的行为最终被判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发朋友圈不能因为贪图一时痛快而捏造事实,用贬损性言辞等方式损害其他公民、企业的名誉。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一定要三思而行、注意措辞,避免因为一时冲动把握不好“度”构成侵权,从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