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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对劳动合同作加重负担调整,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作者:潘红玉  发布时间:2022-04-14 09:02:24 打印 字号: | |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维持正常经营需要,未与劳动者协商调岗事宜,而对劳动合同作加重负担的调整。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表示不续签并主张经济补偿,对此,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合法吗?劳动者是否可主张经济补偿?


员工张芸(化名)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下属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止。2018年,张芸调至南宁市某项目工作,2020年2月调入总部工作(总部在南宁市)。


劳动合同期满前,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为维持正常经营决定将张芸调至贺州上班,同时对薪酬作提高调整,但被张芸拒绝。张芸认为,公司单方调岗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万余元。仲裁支持了张芸的申请。


公司不服诉至武鸣区法院,认为公司是根据疫情防控综合公司整体运营需要,张芸的调岗是合情合理合法,劳动合同终止后,张芸主张的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于工作地点的条款约定为“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在甲方所属的各下属机构工作”,说明前提是协商,协商不成则说明应按实际履行的方式确认张芸的工作地点。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应从薪资待遇方面进行判断,应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在疫情期间,公司出于综合考虑调整岗位,将张芸的工作地由南宁市调整至贺州市。


但该调岗属跨市调整,明显会对张芸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明显增加了张芸额外的劳动负担。并且,根据生活常理判断,跨市调整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增加的劳动负担,并不仅仅局限于伙食、住宿、交通成本的增加。公司的单方调岗不符合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法无据。因此,张芸终止合同后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公司理应向张芸支付经济补偿2万余元。

 

疫情防控期间,与你薪资息息相关的“必懂点”: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与职工协商调岗降薪,合法吗?


不合法。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单方变更,势必会侵害到职工的合法权益。且有可能要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所在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还能领到工资吗?


可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的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


三、染上新冠肺炎治疗或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受影响吗?


不受影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来源:里建法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