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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不收鱼竿触电身亡,家属起诉供电公司索赔,法院怎么判?
作者:陆星佳  发布时间:2022-04-08 08:38:09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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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鸣一男子李某与同村另外三名村民携带钓鱼竿步行前往两江镇某屯的河边准备钓鱼。当李某手持伸出状态、长约4.5米的鱼竿,沿着村道步行至一高压线下方时,被高压电线击中,不幸触电身亡。


受害人李某的家属认为,被告某供电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电线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区域,与地面距离过近,未做安全防护措施,又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因此被告对造成李某的触电身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自身安全义务,在高压线路下举着展开长约4.5米的鱼竿行走,导致鱼竿触碰到涉案高压线路,被当场电击身亡,李某的过错较大,确定李某应自负60%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路的经营者,按行业规定应该经常巡线,履行其管理职责,对涉案高压线路下自然形成的人行通道,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行人通道经常有行人行走。事故发生时涉案高压线路下方人行通道路面被抬高导致高压线路距路面垂直距离缩短,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亦未在有安全隐患的涉案高压线路下方设置必要的警示栏、提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确定某供电公司承担40%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李某家属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4万余元。


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属于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某供电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对受害人李某触电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某供电公司的过错程度,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身承担60%的责任,故本案被告应赔偿受害人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4万余元。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