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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买二手房后被刑拘,卖家能否解除合同?法院判了,他哭了……
作者:张雅琦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2:36 打印 字号: | |

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家因被刑事拘留,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卖家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20年6月18日,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及第三人某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由王某将位于武鸣区的某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张某支付购房款60.7万元,双方约定定金5万元,首付款13.4万元,定金自动转为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42.3万元将采用银行贷款或现金方式结清。王某于当日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出具相关收据。


因涉案房屋未拿到房屋产权证书,张某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要求与王某及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保证在其支付款项后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权。


合约签订后,张某于2020年9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人于2020年10月代其向王某支付2万元购房款。


2021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称由于张某个人原因,导致其卖房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与张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张某交付的定金归其所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3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购房合约,张某于签约当日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但该合约中并未约定张某支付剩余房款的具体期限及王某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履约期间,置业公司曾通过微信向张某询问房子办理更名事宜,但双方未能进行具体商谈,置业公司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张某下发过催办更名的通知。


2020年9月,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获释,其在此期间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但其家属仍于2020年10月代其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这说明张某仍有继续履行合约的行为。


综上,张某并不存在合约中所列的违约事项,王某要求解除合约的理由不充分且证据不足,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系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王某未能有效举证张某未尽付款义务,且张某家属确也代付部分购房款,张某并无违约行为,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