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后不能开车,却依旧抱有侥幸心理,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轮换开车,最后“哥俩好”变成“铁窗泪”,友仔二人双双获刑。
近日,武鸣区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曾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与被告人曾某一同饮酒后,韦某驾驶曾某的小型汽车搭载曾某行至武鸣区农坛路红岭大道路口时,与另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曾某与对方协商私了后将车辆交由韦某驾驶。二人又驾车在武鸣范围内行驶至当日凌晨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韦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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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2021年11月5日晚,韦某被吊销驾驶证后,再次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72.6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香山大道香槟公馆路段时被交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曾某均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明知韦某已喝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韦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在醉驾被公安机关查处、驾驶资格被吊销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韦某、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且通常是驾驶者个人实施,然而却忽视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以下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酒驾害人害己,要对自己与他人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