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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此种“借款”无需还,反悔后又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罗城  发布时间:2022-03-18 08:47:11 打印 字号: | |

当下,情侣之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标定彼此的信任及感情的深度。一旦感情生变,纠纷也随之而来。


近日,武鸣区法院双桥法庭审理了一起情人间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已婚男阿牛(本文所用均为化名)与已婚女阿花婚后相识,相识几年间两人多次婚内出轨,并在微信中互以夫妻相称。期间阿牛主动帮阿花偿还信用卡欠款,并且通过微信转账数笔,转账金额偶有“520”等特殊数目,双方也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


2021年某日,两人因琐事争吵,阿牛提出多年以来向阿花转账将近10万元,认为阿花欺骗其感情,阿花称从未欺骗过阿牛感情,会将欠的钱还给阿牛。争吵过后,阿牛自觉无理取闹,心存愧疚,便主动写下一张保证书拍照给阿花,内容为:阿花欠阿牛的钱不用还,阿牛不会去追讨,该字据永久有效。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事后不久,两人又因琐事争吵,阿牛遂将阿花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各类微信转账费用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的确认。本案中原被告是情人关系,故不能仅凭微信的转账凭证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阿牛曾向被告阿花出具保证书,构成无需阿花偿还转账款的承诺,且该行为系出于阿牛的真实意思表示,阿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表达该意思的法律后果,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依法驳回阿牛的诉请。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情况时,在双方不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应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当原告未提供借据,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时”,举证责任被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举证责任。而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没有借条仅有转账凭证情况时,在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下,不再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一方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则举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责任仍由原告方承担。


 
来源:双桥法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