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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退钱事小违法事大
作者:林能 岑素娴  发布时间:2022-02-28 10:35:07 打印 字号: | |

“有人来买电子烟就出售,来者即是客,我不需要核实身份证,也不用知道对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只要他们购买电子烟我们就出售。”某百货商行售货员辩称。但电子烟真的能够无所顾忌地向任何群体销售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武鸣区法院综合审判庭陆晓明法官审理了一起向小学生出售电子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百货商行向原告陶某退还电子烟货款588元。


2021年3月,陶某(11岁,五年级)在六年级同学的带领及说服下,在武鸣区某百货商行支付购买电子烟。该百货商行售货员在未核实原告等人年龄情况下向其售卖。陶某父母得知后带其前往店内了解情况,与店员几番争执但协调未果。陶某父母认为此电子烟的出售,严重干扰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百货商行返还购买电子烟款5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此案中,百货商行店员未要求陶某出示身份证件并核实年龄,直接向年仅11岁的陶某出售电子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电子烟买卖合同无效。电子烟已上交给陶某学校,无法返还,被告百货商行亦不要求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百货商行向原告退还电子烟货款588元。

 

法官说法:


电子烟是近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其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同样具有成瘾性,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


为确保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的侵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8月28日联合作出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确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2019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联合作出《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再次强调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亦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本案商户向年仅11岁的小学生出售电子烟,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买卖行为自始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商户向未成年人退还电子烟款。随着国家对电子烟监管力度的加强,陆续会出台更加完善的法规性文件,对违反规定的电子烟经营者进行处罚。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向未成年人展示、销售电子烟。


 
来源:综合庭
责任编辑: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