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武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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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但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审法官庭前阅卷后决定适用独任制审理该案。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次开庭适用新民诉法的新规定,打破了以往的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旧规定,依据案件特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在排期、评议、归档等方面减少了程序性工作,从而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在节省司法资源的情况下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庭后,一方代理律师感慨道:“新民诉法刚刚施行,没想到武鸣区法院这么快就用上了,反应真迅速!这也是我第一次代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期待新民诉法实施后带来更多的新变化。”
新旧民诉法对照:
旧民诉法: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新民诉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