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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400元被判刑六个月,值得吗?
作者:陈远宏  发布时间:2021-11-12 09:38: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受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为谋私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400元价格出售其个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给他人,以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经查证核实,马某向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在案发期间支付结算金额为777831.2元,不属于马某某个人收入,其中涉及网络诈骗犯罪15起,涉案总金额人民币162942元。


经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马某以4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第三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把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看似轻松能获取收益,一旦银行卡关联上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赃款支付结算并达到一定数量,就足以使办卡人构成“帮信罪”。希望大家能够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向他人出借、出售银行卡,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蓝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