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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庭故事 | 不实视频被大量转发,经调解后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
作者:尹灵荷  发布时间:2021-11-12 09:13: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鸣区法院里建法庭潘知兴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案原告为某乳业公司,被告为一名幼儿家长。被告在路过挂有原告招牌的大楼时看见有工人在积水中清洗水瓶,对此感到震惊,遂拍下视频发到幼儿园家长群中,表示如果幼儿园为学生集体订购的牛奶是该公司名下的,便不再为孩子续订牛奶。该视频一经发出,便引起众多学生家长的关注,视频最终被转发至武鸣区多个幼儿园家长群及抖音等平台,导致在原告公司销售范围内的9家幼儿园几乎取消了牛奶订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曾公开作出声明予以澄清,并做了大量的走访、解释声明工作,表示视频中挂有原告公司招牌的大楼实为其经销商所在的办公楼,且该经销商早已搬离该场所,被告所看见的正在清洗水瓶的员工并不属于原告公司,但声明收效甚微。原告认为,被告的视频内容未经核实便发布到微信群中,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因此,原告希望被告在其发布视频的微信群内公开作出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潘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便以消除负面影响和维护生活安宁为出发点,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在潘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自愿向原告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其发布视频的微信群连续3日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一次性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应当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捏造发布虚假信息,不得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里建法庭
责任编辑:蓝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