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以来,生产队都不让我们一家参与分红,判决都生效了,直到今天还是不给我们分红。”李某来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情绪激动地对法官说道。“你先不要太激动,处理这类案件需要一些时间。”执行法官安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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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鸣区某生产队召开集体土地流转分配分红村民会议,对每年调整的出租土地按照农业户口进行分红。李某系女性,户口在该生产队,其丈夫和子女的户口也迁到该生产队,但生产队将李某一家排除在分红名单之外。2020年,李某一家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认定了李某一家的集体成员资格,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广西某公司承租该生产队的土地,该生产队将个人承包地和调整分红地混在一起分给各农户,各农户再以个人名义与广西某公司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承包地是固定的,但分红地每年都有调整。2020年,某厂与广西某公司、农户签署协议后,广西某公司将承租的土地转让给了某厂。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该生产队向李某一家支付2016年至2020年的调整地租金。
因该生产队不履行生效判决,李某一家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该生产队已向某厂送来农户土地调整表,调整表依旧是按照可分红人数与人均亩数算出每户分红的土地面积,与该户的承包地面积算成同一个数目。经过会议讨论,法院认为该生产队只是以各户的名义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每年对可分红的各户土地进行调整,可分红的土地亩数是固定的,因此,被调整的土地属于生产队,判决要求该生产队向李某一家支付的租金是从调整地得来的,所以应从某厂执行该调整地的租金。于是,该院直接向某厂出具了执行文书,要求扣留调整地租金6万余元,同时也向生产队送达了该文书。
△当事人来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武鸣区法院的干警们多次在法院、某厂以及村委三地之间来回奔走,最终该案得以成功执结。“法官,太感谢你们了!”李某激动说道,此时的“激动”,不再带着愤怒与责备,而是感激与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