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首次通过变现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提取剩余现金价值7万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进一步挤压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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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紧张,黄某向杨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将黄某诉至武鸣区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黄某于2020年11月4日前偿还杨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调解协议。
履行期限届满,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逃避,拒不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快速处置了抵押财产,但仍不能覆盖全部债务。此后,执行法官又多次查询黄某财产情况,发现黄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财产型保险,并已交纳保费约10万元。但该院从未执行过此类财产,是否能顺利执行?这是个新的挑战。“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必须执行!”执行法官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黄某购买的保险未到期,故能提取的现金价值不足10万元。
考虑到强制退保将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保险的价值,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保存保险的现有价值,以减少自身损失,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法官与保险公司法务释明冻结保险的法律依据,并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法官遂再次到该保险公司,送达了提取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得到支持和配合。最终,对应的保险合同被强制解除,剩余现金价值7万元被划拨至法院账户,用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