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中共南宁市武鸣区委员会的领导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南宁市武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的主阿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应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和司法执行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五)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内部监督、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司法警察等工作。
(七)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或裁定不予立案;负责诉讼费用核算、诉讼费用减、缓、免办理;负责诉讼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协调,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负责对来信来访(执行信访除外)进行处理、登记工作;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工作
(二)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三)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审理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第一审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四)综合审判庭。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及相关的应诉事宜;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本院及上级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救助决定的执行、协调;审查处理本院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五)执行局。负责执行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的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负责实施本院审判部门移送的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案件依法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负责办理与本院执行相关的执行异议、执行信访案件;负责办理对外执行联动、联合信用惩戒等工作;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协同执行的案件,处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事项;协助处理其他法院到本辖区执行的案件
(六)政治部(机关党委)。协助院党组抓好本院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考核考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法院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本院内部监督工作
(七)综合办公室。协助院党组和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负责本院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宣传、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基础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
(八)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审判管理工作;负责司法公开工作;负责研究汇总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负责组织开展学术理论研讨事务;负责典型裁判案例的整理、编发、上报工作。
(九)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维护审判秩序;负责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负责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设立3个派出机构,即双桥人民法庭、里建人民法庭、陆斡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各类一审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和部分案件执行工作;受理本辖区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指导本辖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做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第六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政法专项编制100名(其中单列管理供纪委派驻机构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2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其中分管日常工作的1名副院长为正科长级),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科长级)3名,政治部主任(副科长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正职9名、副职16名,派出人民法庭庭长3名、副庭长4名。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