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想过还能追回损失,多亏司法机关的努力,不仅惩罚了犯罪分子,还保住了我的钱袋子!”近日,一位罹患眼疾的当事人潘某某从武鸣区法院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赔偿款后,连声道谢。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民在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某村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利用潘某某视力模糊看不清手机短信、微信内容的情况,在拿到潘某某手机给其口述手机短信、微信内容时,趁机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并从潘某某的手机上获取验证码,成功进入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操作,多次盗取其账户内的钱款约11,000元,用于挥霍。案发后,潘某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给被害人5,100元。
2020年10月22日,武鸣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潘某民退赔被害人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九百元。
判决生效后,主办法官邓殿熙心系困难群众,想方设法为被害人潘某某追回损失,多次联系并动员被告人潘某民的家属筹集钱款返还被害人。经过多次沟通,被告人家属将剩余赔偿款5,900元交至法院账户,法院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被害人,通知其及时领取赔偿款。
在该案办理中,法官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主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主动退赔,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考虑到被害人罹患眼疾,其亲属和法官引导其在领款手续上按手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