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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控措施显威力 五年债务十日结
作者:陈瑜  发布时间:2021-04-06 18:12:53 打印 字号: | |

“没想到,拖了那么多年的钱,申请强制执行后,10天就拿了回来!”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对着执行法官竖起大拇指,喜笑颜开。近日,武鸣区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成功拿到履行款


2016年2月,陆某某向莫某某的建筑工地供应建筑材料,期间货款为2万多元,莫某某仅支付了1.5万元,余款0.5万元一直未予支付。2020年11月11日,陆某某将此案起诉至武鸣区法院,经判决后,莫某某还款态度消极,故意拖延。近日,陆某某向武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鸣区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莫某某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面对法院的高压查控威力,莫某某自感事事受限,寸步难行,才意识到按时偿还履行款并非儿戏,终于在受理案件10日后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因此,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给自己的出行和消费行为带来不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岑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