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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3 18:33:46 打印 字号: |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4月8日10时至2021年6月7日10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法院账户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771/18)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变卖标的:1、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A单元402、501、502号房;2、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201、301、302、401、402、501、502号房;3、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号房;4、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号房

一、标的物详情

1.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A单元4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A单元5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3.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A单元5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4.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2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5.2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7平方米;

5.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3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7平方米;

6.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3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7.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4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8.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4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9.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5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0.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B单元5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1.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2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5.2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7平方米;

12.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2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5.2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7平方米;

13.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3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4.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3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5.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4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6.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4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7.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5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8.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5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19.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6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0.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C单元6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1.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2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5.2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7平方米;

22.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2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6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5.2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7平方米;

23.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3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4.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3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5.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4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6.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4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7.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5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8.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5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29.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601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30.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D单元602号房,建筑面积为126.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14.9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1.44平方米。

拍卖对象为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观音河西岸恒升·迎龙花园E栋,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房屋现状为毛坯房,未装修;有抵押,抵押权人为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建筑布局较好,视野开阔度较好,采光度较好,所在区域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和有线电视与市政管网连接,可保证日常使用,总体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较齐全,生活便利度较好,商业繁华度较高。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二、竞拍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1.变卖竞价时间:2021年4月8日10时至2021年6月7日10时期间(延时的除外)。

2.变卖起拍价:1.443442.14元、2.443442.14元、3.443442.14元、4.444529.87元、5.443442.14元、6.443442.14元、7.443442.14元、8.443442.14元、9.443442.14元、10.443442.14元、11.444529.87元、12.444529.87元、13.443442.14元、14.443442.14元、15.443442.14元、16.443442.14元、17.443442.14元、18.443442.14元、19.443442.14元、20.443442.14元、21.444529.87元、22.444529.87元、23.443442.14元、24.443442.14元、25.443442.14元、26.443442.14元、27.443442.14元、28.443442.14元、29.443442.14元、30.443442.14元;  保证金:1.40000元、2.40000元、3.40000元、4.40000元、5.40000元、6.40000元、7.40000元、8.40000元、9.40000元、10.40000元、11.40000元、12.40000元、13.40000元、14.40000元、15.40000元、16.40000元、17.40000元、18.40000元、19.40000元、20.40000元、21.40000元、22.40000元、23.40000元、24.40000元、25.40000元、26.40000元、27.40000元、28.40000元、29.40000元、30.40000元;  增价幅度:1.4000元、2.4000元、3.4000元、4.4000元、5.4000元、6.4000元、7.4000元、8.4000元、9.4000元、10.4000元、11.4000元、12.4000元、13.4000元、14.4000元、15.4000元、16.4000元、17.4000元、18.4000元、19.4000元、20.4000元、21.4000元、22.4000元、23.4000元、24.4000元、25.4000元、26.4000元、27.4000元、28.4000元、29.4000元、30.4000元。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支付宝账户(未有支付宝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至法院)。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开始前一日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本次变卖暂不安排看样,具体事宜请联系网络拍卖(变卖)辅助机构(联系电话:0771-6015720)。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及成交前的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捆绑提供,买受人可向本院投诉,投诉电话:0771-6219112,投诉地址: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2号武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六、变卖财产已知瑕疵:拍卖标的已办理大证,暂未办理单独的产权证。

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4月8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一、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二、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竞拍成功后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00802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子账户账号:45050159725800000115-008024)。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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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录淘宝网竞拍界面或本院官方微信查询。

举报监督电话:0771-6221249(标的详情等业务问题请拔打下方拍辅服务公司电话咨询)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变卖人咨询。

咨询及看样电话:0771-6015720(小梁)、18076556559(吴经理)、400-8284666(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南宁市武鸣区红岭大道2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四)由买受人单方面原因而悔拍的标的物,按每笔委托标的物人民币2000元整计提代理服务费,由于标的物的原因存在瑕疵,甲方撤拍的标的物不计提代理服务费。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500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一)、(二)、(三)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六、乙方收取辅拍费用,如遇高院资费调整的,按高院相关文件执行。


 

 
责任编辑:岑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