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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10)
老夫子动漫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北区表叔茶餐厅、南宁市沁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2 16:16: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老夫子动漫公司经权利人授权享有《老夫子》的名称、标记、设计、人物形象、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表叔茶餐厅在其经营场所招牌入口处,摆放了两个高约一米的玩偶,在餐厅三处内墙上张贴了印制有与两个玩偶头像相似图案的海报。老夫子动漫公司认为表叔茶餐厅的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故向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法院认为,“老夫子”、“大番薯”是老夫子系列漫画的主要角色,其形象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及艺术美感,体现了独创性的特征,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对比,原告享有著作的美术作品“老夫子”、“大番薯”形象与被告表叔茶餐厅内摆放的玩偶及海报图案,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表叔茶餐厅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上述玩偶并张贴相关海报,又无法说明上述玩偶及海报的合法授权,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法院判令表叔茶餐厅停止侵权,赔偿老夫子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入选理由:“老夫子”、“大番薯”是老夫子系列漫画的主要角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不同系列的漫画中其动作、表情虽有不同,但其衣着、身形、外貌等均相同,这些相同特征具有很高的辨识度和艺术美感,其美术形象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该案根据平面动漫美术作品形象独特的辨识特征及丰富的表现形式,从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及独创性元素入手,结合与系列作品中其他形象的关联度,认定侵权形象与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充分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动漫虚拟人物的周边产品及周边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该案同时也警醒商业主体在选取知名度较高的漫画形象进行活动展示或者宣传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提高著作权意识,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会面临诉讼及侵权赔偿风险。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