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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8)
毛某某、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史某某、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10 08:47: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毛某某是名称为“金刚石绳锯机”(专利号:ZL201721617866 .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是该专利的普通实施被许可人。毛某某、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史某某、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绳锯机侵害了其第ZL201721617866 .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史某某、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13万元等。法院认为,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制造的绳锯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已对外公开销售,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构成了使用公开。其制造的绳锯机有关技术在公开方式、时间上均符合现有技术的要求。经比对,可以认定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绳锯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但是桂林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不侵犯涉案专利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毛某某、桂林市康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其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关键有二,其一在于确定该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二在于确定其是否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该案准确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依法驳回专利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该案裁判较好地平衡了专利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避免过宽的保护阻碍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