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7)
吴某某与永福县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02 17:13: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永福县供水公司是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吴某某就其自建房向永福县供水公司申请用水并缴纳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后吴某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和施工服务及退还2500元。永福县供水公司至今未退款亦未给吴某某提供供水服务。吴某某认为永福县供水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永福县供水公司的行为构成搭售,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决永福县供水公司退还已支付水表及安装费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

入选理由:供水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没有正当理由不给予消费者从别处购买相关配套设备和安装服务选择权的行为,属于搭售这一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该案严格按照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供水服务和供水设备及其安装属于可分开销售的两种产品,用水安全不能成为捆绑销售的合理理由。此外,该行为并不属于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案对上述各类行为进行厘清和鉴别,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损失的种类和范围。该案判决对于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同时也提醒公用企业应规范其经营活动,在提供服务时不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