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梦幻漓江公司系一以策划、制作各种旅游文艺演出的企业法人。2003年4月1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将注册为商标。经过多年努力经营,“梦幻漓江”已成为广西知名的旅游演艺品牌。2016年12月30日,原告因经营不善,完全停止营业运作,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7年1月,被告天勤文化公司从原告处接管经营场地后,便继续以“新梦幻漓江”的品牌名义用于旅游文艺演出经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利用原告在经营陷于困境之前所取得的市场成果,借助“梦幻漓江”字号的知名度进行市场经营,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梦幻漓江”所享有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入选理由:企业名称(字号)系区分不同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能为企业提升经济效益,应受法律保护。企业法人经过长期的市场经营,使其特有的名称(字号)与其市场商业活动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性,进而产生品牌效应和市场影响力。正当的市场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付出劳动而进行的诚信竞争,若在同业竞争者陷于经营困境之时,利用其之前所积累的良好商业声誉,为快速获取市场收益而进行同业经营,违背了公平诚信的竞争原则和普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依法规范了旅游市场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桂林旅游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桂林市打造国际旅游胜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