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金杉公司经核准受让第166824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地板、镶花地板”。金杉公司认为融安县政府设置广告牌“中国香杉第一县”、“融安·广西香杉实木生态板基地欢迎您”、设立“融安·广西香杉生态工业产业园”以及县政府网站栏目“融安县香杉产业发展情况汇报”、“融安县广西香杉生态工业产业园基本情况介绍”等文章使用“香杉”文字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其第16682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融安县政府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系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文字“香杉”的基本含义,且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行政机关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经营者,其使用注册为商标的文字的基本含义系正当使用,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金杉公司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将普通文字以美术体方式书写并注册为商标使用于经营活动中的现象比较普遍,该种类型商标的显著性不是体现于文字的基本含义,而是体现于其特定书写方式,但商标权人往往误认为其取得对文字的排他性垄断使用权。该案准确界定文字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将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及对文字基本含义的正当使用行为排除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外,亦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正当使用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依法支持当地政府履行经济发展职能,促进当地香杉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