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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3)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成达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5-07 11:08: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蒙娜丽莎公司系涉案第1476867号等8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8个商标分别为“蒙娜丽莎”文字、“MONALISA”字母及图形单独或组合构成,分别核准使用在第19类的瓷砖、第21类的日用陶瓷等商品上。三环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陶瓷产品上使用了“ ”图案并在图案周围辅以花纹装饰或“MONNALISA”“LEONARDO®”等英文字样,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底部,均有及“DA VINCI LEDA”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标签、收据上的产品名称后标注有“蒙娜丽莎”字样。成达行公司销售了三环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陶瓷产品。蒙娜丽莎公司认为三环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陶瓷产品侵犯其上述8个商标专用权,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环公司、成达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0万元等。法院认为,“ ”画像属于世界名画,而“蒙娜丽莎”、“MONALISA”作为画像人物的中英文姓名,属于知名度较高的社会文化资源及常见描述词汇。三环公司使用图案或蒙娜丽莎中英文字样的行为属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常见词汇的合理使用行为,并非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三环公司、成达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蒙娜丽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蒙娜丽莎”名画及画像人名属于公众熟知的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使用上述资源注册成功取得专用权的商标,不因专用权的保护而丧失其原有含义,其保护范围与强度应与其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且商标专用权人也必须容忍他人对该公共领域的作品的正当、合理使用,避免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侵蚀。该案重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并将注册商标显著性、权利使用边界、商标正当合理使用与商标侵权作出区分,合理平衡商标专用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提示权利人谨慎行使权利的司法导向作用,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