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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2)
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韦某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29 10:07: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金嗓子公司系第196911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韦某某等三人未经金嗓子公司授权,用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说明书、包装盒等材料,加工、生产假冒的金嗓子喉片,2010年9月,韦某某等三人被法院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其三人出狱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再次生产销售假冒的金嗓子喉片、喉宝,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金嗓子公司认为韦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韦某某等三人赔偿金嗓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韦某某等三人因生产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先后两次受到刑事处罚,其为非法获利屡教不改,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赔偿力度,故判决将赔偿数额提高至45万元。

入选理由:金嗓子公司是广西区内知名企业,其生产的金嗓子喉片、喉宝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该案侵权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先后两次受到刑事处罚,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惩罚性因素。该案判决有效维护了金嗓子商标的品牌利益,充分体现了对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导作用,对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