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馆黄记公司拥有注册商标“黄家月”“公馆黄家月”“旺公馆黄记”和“公馆黄记月”,均经核准使用于月饼等商品。公馆黄记公司认为公馆黄家月公司在其生产的月饼外包装上标注“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监制”时,对“公馆黄家月”文字突出标识,侵害了其“黄家月”和“公馆黄家月”商标;标注“海天盛月公馆黄记”商标时,对“公馆黄记”突出标识,侵害了其“旺公馆黄记”和“公馆黄记月”商标。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公馆黄家月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万元等。法院认为,虽然公馆黄家月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公馆黄家月”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是其在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公馆黄家月”字样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多个含“公馆黄记 ”字样的注册商标被核准用于月饼商品上,这说明“公馆黄记”显著性弱,公馆黄记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事后使用取得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该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商标显著性的强弱影响法律保护商标权的范围。“公馆”是乡镇名称,而“姓氏+记”是饮食行业惯用的命名方式,有世代传承之意。“公馆黄记”是当地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普通词汇,已经和合浦公馆镇生产的月饼产生特定联系,该词汇仅能描述商品是产自公馆镇黄氏家族的月饼,并不能区分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显著性较弱,因此其保护受到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人通过在“公馆黄记”加前缀“旺”和加后缀“月”注册为商标时,其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和普通词汇,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当在先企业名称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企业名称获得在先权利保护的前提是该企业名称必须规范合法地使用,否则仍会受到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制。该案通过厘清商标显著性与保护范围的关系,切实贯彻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公平竞争原则,对被诉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彰显了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环境的价值导向,有助于推动自主品牌的建立和地方品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