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宁市武鸣区的王某某早年丧妻,育有三子(王某佳、王某和、王某兴)二女(王某英、王某珍)。2012年老人过世,留下一栋五层小楼,子女们当时并未将老父亲留下的财产进行分割。
2019年,王某某的二儿子王某和因病逝世,王某和生前与卢某某结婚,生育一子王某宁,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已于2017年离婚。对于遗产的分配问题,王某佳、王某兴、王某宁认为老人家生前已口头对房屋产权做了遗嘱,有录音带为证,内容为该房产权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王某珍则认为其虽为女儿,但应继承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双方协商不下,故王某佳、王某兴、王某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遗产由三原告共同继承。
经调查,王某和与卢某某离婚时未对王某和应享有的案涉遗产份额进行分割。王某和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立有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卢某某是否可以分“公公”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王某和代书的《据约》和王某某的录音,因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不产生遗嘱效力,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王某和在其父王某某过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王某和的父母已过世,其与妻子已离婚,故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宁继承。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王某和和卢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王某和死亡时虽已经与卢某某离婚,却不影响卢某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故在适用法定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卢某某的财产分出。
经合议庭对卢某某进行询问,卢某某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并放弃王某和的份额中其应享有的部分,全部归王某宁所有。因被告王某珍不同意调解,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某某的案涉遗产,由原告王某佳、原告王某兴、原告王某宁、被告王某英、被告王某珍各继承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