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汽车)
被告:杨某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到南宁市宝马4S店维修原告车辆前保险杠,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修理费经维修厂预估需要2000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租车费用126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后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3日,被告租用原告桂AS333L车辆,按双方的协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租车保证书,租车保证书第一条载明“确认当前车况,归还车辆,如车况有异,本人负责赔偿维修车辆的一切费用,并且被告承诺租车一天给原告租车费280 元”。被告归还车辆,双方一同査验车辆情况,发现车辆前保险杠出现破损,被告给予确认,并出具了“租车确认单”,承诺将车辆开到4S进行维修,并且按保证书保证条款,承担修车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辆放置等待维修期间,按租赁价格的一半,计算租车费用给原告,截止2019年11月13日,距离归还车辆已经有90天,现原告请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付我司租车费用12600元,并承担车辆维修的责任。现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租车保证书;4.租车确认单;5.车辆行驶证;6.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租车保证书》,载明“因旅游需要承租原告公司桂AS333L宝马WBAPG510汽车,确认当前车况,归还车辆时,如车况有异常负责赔偿维修车辆的一切费用。在用车期间,保证注意查看车辆的冷却液、机油、燃油的剩余量。租车用途为旅游并保证2019年8月16日18:00分归还车辆。租车费用为280元/天,归还车辆超时费40元/小时,超过4个小时算一天,缴纳违章押金5000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还车,并向原告出具《租车确认单》,载明“本人杨某,身份证号码:****;预计租车时间:2019/8/13-2019/8/16 18:00,实际租车时间:2019/8/13-2019/8/17 20:41”归还桂AS333L车辆确认记录:1、前保险杠有破损,杨某负责维修产生的一切费用,车辆放置等待维修及维修期间,按租赁价格的一半计算租车费给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直到车辆维修完毕。燃油油量与出车前对比,大概减少80元。”此外,杨某还在《租车确认单》下方注明:“本人杨某承诺最迟在2019年8月25日前对桂AS333L进行维修。”
另查明,杨某未对案涉车辆进行维修,该车辆现由原告控制。
【案件焦点】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租车费用12600元有何依据?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汽车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租车保证书》、《租车确认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租赁车辆,被告亦应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现被告在租赁车辆期间造成车辆前保险杠损坏,应按照约定于2019年8月25日前对车辆进行维修。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维修,影响原告对案涉车辆再次进行租赁,给原告造成损失且双方已约定在车辆放置等待维修及维修期间按租赁价格的一半向原告支付租车费直至车辆维修完毕,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逾期维修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标准,从原、被告双方约定维修的时间至原告计算赔偿损失的结点2019年11月13日已达90天,虽被告对损失的产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原告在被告长期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也不对车辆进行维修,故原告对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应认定被告按照7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维修期间的损害赔偿,在30%的责任比例内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在合同纠纷类的案件中,不免会涉及到违约方和受害人,减损规则是指在违约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的行为来减少由违约造成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未能采取合理行为减少损害,则不能对本可以减少的损害请求赔偿。它鼓励受害方采取合理措施以使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小化。通说认为,减损规则的主要根据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如是,在被告未依约对车辆进行修理的情况下,受害人原告也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是放任破损车辆不积极维修,导致了其损失的扩大化,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应承担多少责任,则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定夺。在许多类似的案件中,还有相关案情还可能会涉及到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平衡双方利益,这都需要法官灵活运用相应规则、原则来尽可能的达到相对公平,妥善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