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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一定能获得支持吗?
作者:方丽冬  发布时间:2020-03-27 09:40:47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对债权归属做了确认,这个债权是否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呢?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黄诉称,其与小明之前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调解,双方就子女、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协商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其中一项约定双方对案外人甲的3万元债权归小黄所有,调解书生效后,小黄多次追讨,甲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其诉至武鸣区法院请求甲及其妻子乙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

甲、乙共同答辩称,二人并没有向小黄借款3万元,小黄以离婚调解书作为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该调解书是小黄与小明的调解书,并非是小黄与甲、乙的调解书,且调解书中所指的甲并不一定就是本案被告甲,有可能是同名同姓。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必须提供相关的借条等材料,然而小黄只提供了调解书,故二人对小黄所说的事实并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黄虽提交了法院民事调解书用于证明其主张,但经查阅该案件卷宗,案涉3万元债权属于小黄与小明在离婚案件中自认的债权,被告甲并没有以证人或第三人身份参与小黄与小明离婚一案,且庭审中,甲、乙否认向小黄与小明借款3万元,小黄对此未能提供借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亦没有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其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小黄的诉讼请求。后小黄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离婚协议的约束力不能当然溯及案外人。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并未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审理和认定,故当事人对外主张债权时,仍需对该债权债务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