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以为自己花3.8万元在某洗浴养生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即可享受会员优惠价格。但在消费几次后,她却被洗浴会所要求额外支付服务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武鸣区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宣判。
梁女士称,今年3月份,她经朋友介绍到某洗浴养生会所进行浴疗服务消费。经口头介绍,办理会所3.8万元的会员卡,即可享受每人次110元的洗浴优惠价和价值4万元的产品及服务,并可在全国连锁店铺进行会员消费。梁女士认为该会所提供的会员制服务和消费与市场上其他洗浴会所相似且价格合适,便支付3.8万元办理了会员卡。
在梁女士进行了7次消费后,洗浴会所要求她还需按每次50元另行支付该7次消费的服务费。经过询问,会所告诉梁女士她支付的3.8万元是用于预购价值4万元的养生产品,如在店内消费所购产品需另行支付服务费,她原先以为的每人次110元洗浴费用在会员卡中抵扣是误解。梁女士认为其被诱导误认为与洗浴会所口头订立的是服务消费合同,事后却被告知是商品购买合同,违背了她签订服务消费合同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服务消费合同并判令洗浴会所退还未履行的预付款。
洗浴会所辩称,在给梁女士介绍店内会员制服务及消费时,已向梁女士说明支付3.8万元办理会员可获得价值4万元的产品,产品到货后可以拿回家也可以免费寄存在店内,但在会所使用产品需另外收取每次50元的服务费。故认为其并不存在误导行为,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其本意是到被告会所泡浴,向被告付3.8万元是办理被告会所的会员卡,享受泡浴优惠,而非购买价值4万元的产品。在原告缴费并进行7次泡浴后,被告才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还需另外支付50元每次的泡浴服务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收取会员费时尽到了解释说明的义务,导致原告在办理会员时,对合同关键内容及合同性质均存在重大误解,误解影响到了原告应享受的权利,需另外支付服务费加大了原告需承担的义务,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法院对原告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予以认可。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会所之间的合同,被告会所返还原告未消费的款项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