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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何时可以主张还款?法院判决: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9-11-05 16:07:11 打印 字号: | |

借条上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让债务人还款呢?10月30日,武鸣区法院陆斡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日期,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即判决被告韦某返还原告莫某借款6万元。

莫某与韦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韦某以急需运作投资周转资金为由向莫某借款8万元。莫某随后通过中国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给韦某8万元。韦某收到借款后书写借条给莫某,该借条载明:“韦某今借莫某8万元(捌万圆整)用来运作投资,利润两人平分,风险由韦某负全责,归还本金”。

韦某借到款项后,于2018年1月归还莫某借款本金2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由于借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莫某一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三思虑过后,莫某决定到法院起诉要求韦某返还余款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韦某向原告莫某借款8万元,有被告韦某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莫某提供的借条系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可以证明被告韦某向原告莫某借款的事实,故法院对原告莫某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韦某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能偿还,因此,韦某依法负有向莫某返还上述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莫某请求被告韦某返还借款6万元,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因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借款的具体还款时间,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