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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诉讼引导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10-10 17:14:57 打印 字号: | |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诉讼引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 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 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 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 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 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 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 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 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 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基层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 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