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跨域立案协助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或者通过本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法庭,向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本院为其提供相应立案登记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的范围为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
第四条 本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五条 本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手册、口头释明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向其他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因身体或诉讼能力等原因,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立案申请的,本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提供跨域立案窗口的人工服务。
第七条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跨域立案专员,负责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及与其他人民法院的跨域立案协作。
第八条 当事人通过本院向管辖法院提交跨域立案申请的,本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申请)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即视为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第九条 本院收到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起诉人(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申请书)上签章的真伪;
(二)审核起诉状(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并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对当场可以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所诉事项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的申请,不予收件;
(五)起诉(申请)材料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当事人拒绝修改的,不予收件;
(六)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补正材料;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后起诉(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完整的,告知其法律风险后予以收件,并将此情况向管辖法院说明;
(七)当事人提交起诉(申请)材料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面清点、核对其纸质材料,扫描或拍照后通过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平台推送至管辖法院;
(八)根据管辖法院当场作出的处理意见,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材料收据》《补正材料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或口头转达不予登记立案的意见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九)对管辖法院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起诉(申请),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当场打印管辖法院《材料收据》,并直接送达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管辖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签章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寄往管辖法院。
第十条 本院在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即时电话联系管辖法院跨域立案专员。
第十一条 对本院与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本院与管辖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得争抢管辖或推诿管辖。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的案件是可以通过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纠纷,本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当事人明确拒绝的,依法及时登记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