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鸣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吴某与两名被害人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身份和事实,先后诈骗两名被害人共计48万元。武鸣区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2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2018年3月,吴某通过杂志征婚广告结识被害人梁某。在和梁某交往过程中,吴某谎称自己是学校老师,有一前妻和一瘫痪的母亲。2018年4月至7月间,在取得梁某信任后,吴某虚构违法犯罪被罚款、做生意需要资金及被前妻威胁等事由,不断骗取梁某约计25万元。之后他便故意躲避梁某,忽视梁某的催款请求。
2018年7月,吴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服装店结识了被害人周某,在和她交往过程中,吴某谎称自己是做出口贸易的商人。取得周某的信任后,吴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不断骗取周某约计23万元,均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己并非诈骗,其与梁某、周某是正常交往,其只向梁某借了7万元,向周某借了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后因无法偿还,被梁某和周某逼迫写下金额不实的欠条。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以虚构身份和事实的方式不断向二被害人“借钱”用于网络赌博、个人消费等,隐瞒了钱款的真实用途,二被害人“借款”的行为实际是受吴某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二人真正意愿。吴某没有能力偿还二被害人的欠款,其骗取钱款后有逃避行为,至案发时分文未还。吴某到案后已供述假冒身份,与二被害人结交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虚构事实,骗取二被害人钱款的犯罪经过,与被害人周某、梁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吻合,且公安机关从吴某和二被害人银行账户、手机上提取的相关转账记录、被害人提供的借条相佐证,所有证据均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吴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此外,吴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武鸣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吴某退赔被害人梁某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损失人民币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