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可不可以提出由对方承担自己的律师服务费的请求呢?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对律师服务费做了特别的约定。
2017年4月,韦某与张某就一块300亩的山林达成承包协议,双方签订了《山林承包协议书》。而后,因出租方张某又将该地块山林出租给他人经营构成违约,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解除山林承包协议书之合同书》。该合同中约定,由张某向韦某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一是张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二是由张某赔偿韦某各种经济损失4万元。上述款项张某应于30日内付清,如逾期未能付清,由张某增加承担违约责任:加付利息(资金占用费),如韦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由张某另行加付案件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
在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不能如期支付约定款项。虽经韦某多次催促,张某依然不守约定履行义务。韦某便以张某违反《解除山林承包协议书之合同书》约定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并支付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林承包协议书》,因被告违约后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解除山林承包合同协议书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未能按双方签订的《解除山林承包合同协议书之合同书》支付约定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约定款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张某的定金,赔偿损失和支付利息,并支付韦某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