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潘某恋爱期间,崔某自愿出钱购买了电动车等物品送给潘某,后双方发生小矛盾后分手,崔某要求潘某返还双方恋爱期间购买的电动车,潘某不同意。崔某认为,双方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其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没有达成,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崔某向武鸣区法院起诉要求潘某返还电动车。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在与潘某恋爱期间自愿出钱购买了电动车一辆,系双方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表情达意的一种交往方式,在目前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通过双方往来的信息,可以认定系崔某赠与潘某的行为,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是否返还财物,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故崔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潘某返还原物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崔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设立具有身份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当不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婚姻不是一锤子的买卖关系,而是自由恋爱的结果。崔某诉称其赠与财产给女方并附加义务当属无效,故崔某因结婚不成要求返还赠与的财物的上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婚姻不是买卖,大家应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恋爱或者婚姻都应以情感为依托,以物质作为交换条件获得的爱情与婚姻并不真实也不长久,还有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