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报酬被拖欠,梁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6万元的劳动报酬。6月27日,武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判决被告陈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017年,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的某水利工程,并将该工程承包给陈某。陈某便找来了梁某,聘请其驾驶挖掘机为工程做挖掘工作,约定每小时125元。陈某先预支2.4万元工钱给梁某,便于其开展工作。梁某用其挖掘机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共工作了400个小时,劳动报酬共计5万元。除去先前预支的部份,陈某还应支付梁某2.6万元工钱。但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陈某无法立即结清余下工钱,便给梁某立下一张欠条,载明其尚欠梁某挖掘机工钱2.6万元。
按协议陈某应在一个月内付完工钱。但付款日期届满,梁某始终没能拿到余下的工钱,后经多次催讨结果。梁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工钱2.6万元。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梁某已经按约定履行完其提供劳动的义务,被告陈某已支付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尚欠原告2.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2.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陈某支付梁某剩余的2.6万元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