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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二租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9-06-20 08:32:32 打印 字号: | |

韦某在第一份土地出让合同未到期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又与他人签订了第二份土地出让合同。第一份合同的承租人李某以韦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第二份合同无效。6月18日,武鸣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这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判决韦某与第二位承租人吴某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并责令韦某返还吴某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款6万元。

1993年6月,武鸣某村村民李某为了筹建蚕茧加工厂,与同村村民韦某等人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书》,约定李某以每亩1万元(按25年计)的价格受让使用韦某等五户村民1.92亩土地,租期25年。其中,韦某的土地面积为0.397亩。合同签订后,由于资金的问题,李某经营的加工厂无法正常运转。1998年,李某将闲置的厂房以每年5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吴某。

吴某租用李某的厂房后,擅自在租地上建造房屋。由于李某的房屋与租地相邻,吴某建造的房屋阻碍了其通行,并对李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排水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李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法院判令吴某自觉拆除其在李某房屋后所建的房屋墙体,并在李某房屋后留出不小于1.5米的距离。

判决生效后,吴某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并且由于和李某的官司纠纷,让吴某产生了不再从李某手上转租土地,而直接从韦某那里承租的念头。2014年10月,吴某找到出租人韦某要求租赁其承包给李某的土地,他声称已经获得了李某的同意,同时拿出6万元作为租金支付给韦某。韦某见有利可图,便与吴某签下了该土地的第二份《土地出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李某以韦某、吴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同无效。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李某与被告韦某于1993年6月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书》未解除的情况下,韦某与被告吴某就同一土地使用权于2014年10月19日另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原告李某要求确认被告韦某与吴某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韦某收到吴某的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款6万元应返还给吴某。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