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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打捞金戒指溺水身亡,民事责任应 如何划分?
作者:陈景  发布时间:2019-01-31 14:46:46 打印 字号: | |
  黄某某在水上活动时不慎将金戒指落入河中,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消息寻求他人帮忙打捞,并表示事成会有3000元报酬。陆某某知悉后,向潜水爱好者李某某提供此消息,二人于是相约去打捞金戒指。然而在打捞的过程中却发生了李某某溺亡的事故。受害人李某某的父母、配偶、儿子等四人遂以原告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接受李某某劳务的被告黄某某与陆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案件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划分?看法官如何分析。

  四原告诉称,被告黄某某雇请没有资质的潜水人员为其打捞金戒指,导致李某某在潜水打捞过程中溺水身亡,黄某某存在过错;被告陆某某不具备潜水资质还邀约没有潜水资质的李某某在没有进行相应安全潜水规程的前提下让李某某独自下水潜捞,陆某某存在过错,因此黄某某、陆某某应当对于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

  被告黄某某辩称,其与受害人不存在雇佣关系,受害人的死亡为意外事件,与黄某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陆某某亦辩称,其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与受害人作为潜水爱好者,仅是向受害人提供打捞金戒指的信息,因此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承担义务的主体。

  我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李某某、陆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李某某与陆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或承揽关系。在本案中,可以认定黄某某曾发布信息找寻可以帮忙打捞金戒指的人并在打捞成功后给予一定酬劳,陆某某、李某某参与打捞,黄某某用实际行动表示认可的事实。结合“接受劳务结果的主体、实施劳务的地点和要达到的劳务目的、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是否支付、主要劳务工具的提供和劳务难度的信息掌握”等因素考量,黄某某只是基于地利条件提供了橡皮艇,指认工作区域,在橡皮艇上接应,而李某某自备潜水所需要的设备,利用其所具有的潜水知识和经验进行打捞,在打捞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工作报酬在交付劳动成果后一次性支付。综上,被告黄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李某某与陆某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和相互之间的受益关系,接受劳务结果即直接受益的是黄某某,故陆某某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或者承揽关系。

  关于民事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潜水爱好者,其应当知道潜水作业需要在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满足一定要求方能确保潜水作业安全有效,但其在潜水打捞时,没有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具有直接、重大责任,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黄某某的选任过错是造成李某某溺水死亡的次要原因,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陆某某系与李某某一起向黄某某提供劳务的人员,对李某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受害人李某某自担90%的责任,被告黄某某承担本案10%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了被告黄某某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的10%即83750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91750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未审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